小区物业“不配合”,法院判决其协助业主办理充电桩手续
2022-08-31 10:55:31
文|张成龙
业主想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物业一直推托不配合办理,无奈之下,业主将物业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在15日内协助业主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手续。
张先生是西安市大寨路附近华府新桃园小区业主。2010年,他在该小区购买了一个机械车位,2011年4月与物业签订了《华府新桃园地下停车场车位管理服务协议》,双方建立服务关系。
去年11月底,张先生买了一辆比亚迪新能源车,并打算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在向物业申请过程中却一波三折。
与物业多次交涉无果后,今年3月,张先生将小区物业西安樱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提出请求物业配合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以及承担自提出充电桩申请至起诉之日增加的汽车充电成本7410元。
张先生说,新能源汽车作为国家大力推广的新型交通工具,普及使用和替换燃油汽车是大势所趋,物业不应该阻碍业主安装充电桩,他提出诉讼就是为改变这一现状。
西安樱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面辩称,张先生的确向其申请过安装充电桩,公司按照要求勘查了现场情况,莲湖区住建局也去现场查看,其认为张先生的车位不符合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因此拒绝了张先生的请求。
对于张先生的第二项7410元费用的诉讼请求,公司也不同意支付,因地下车库是在2006年设计建造的,2010年投入使用,在设计时没有考虑安装充电桩的问题,建设车位在先,业主要求安装充电桩在后,因此拒绝支付原告提出的充电费用。另外,莲湖区住建局看过地下车位情况,车位都很紧密,机械车位安装充电桩有安全隐患,安装充电桩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业主购买新能源车辆物业积极支持,但停车场设计时未考虑到新能源车辆,业主应该在购买前与物业沟通,现在要求物业支付充电费用不合理。
地下车库配置的电源都是存车、取车的电源,如果其公司同意张先生安装充电桩,其他业主也要安装充电桩的话,地下车库需要扩容电源,物业公司是服务公司,这些费用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先生是华府新桃园小区的业主,并购买了专有固定车位,其对专有固定车位享有合理的使用权。张先生在其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的车位安装充电桩是为了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便利,而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止大气污染有重要意义,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应对原告安装充电桩提供协助。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张先生主张的由被告赔偿其自提出申请至起诉之日增加的汽车充电成本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出安装申请到是否审批再到设计施工安装均有一定时间,该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原告以提出申请之日为起算日,不具备合理性,且原告并未提交其到小区外充电场所充电多产生费用的证据,因此该主张不予支持。
8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在判决生效15日内协助原告张先生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充电桩的安装手续。
来源:华商报